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胜强与张永庆、王学政、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再初字第4-2号 原审原告李胜强,男,1984年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庆,男,1980年11月8日生。 原审被告王学政,男,1958年9月13日生。 以上二原审被告

(2012)滑民再初字第4-2号

原审原告李胜强,男,1984年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庆,男,1980年11月8日生。

原审被告王学政,男,1958年9月13日生。

以上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胜,男,1973年12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胜强诉原审被告张永庆、王学政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王学政、张永庆申请对枫林居5、6号楼由原审原告李胜强以大清包的方式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我院依法委托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原审原告李胜强的委托代理人卢桂星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本案的鉴定目的。之后,我院与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本院中止审理。现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作出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