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360号 原告李同喜,男,1951年8月8日生。 被告杜保善,男,1962年10月29日生。 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同喜诉被告杜保善合伙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同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喜向本院申请撤诉,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喜承担。 审判长 李子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