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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与赵国亮、冯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232-1号 原告沈守莲,女,1946年5月28日生。 原告吕原喜,男,1972年7月19日生。 原告吕元斌,男,1975年7月18日生。 被告赵国亮,男,1971年6月15日生。 被告冯惠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诉被告赵国亮、

(2012)滑民一初字第232-1号

原告沈守莲,女,1946年5月28日生。

原告吕原喜,男,1972年7月19日生。

原告吕元斌,男,1975年7月18日生。

被告赵国亮,男,1971年6月15日生。

被告冯惠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诉被告赵国亮、冯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冯惠强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

审判长  李子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