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232-1号 原告沈守莲,女,1946年5月28日生。 原告吕原喜,男,1972年7月19日生。 原告吕元斌,男,1975年7月18日生。 被告赵国亮,男,1971年6月15日生。 被告冯惠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诉被告赵国亮、冯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冯惠强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沈守莲、吕原喜、吕元斌撤回对被告冯惠强的起诉。 审判长 李子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