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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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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香与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谢爱香,女,1950年8月14日生。 被告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 被告樊素娟,女,1966年3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香与被告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

(2012)滑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谢爱香,女,1950年8月14日生。

被告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

被告樊素娟,女,1966年3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香与被告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49)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88明锐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49)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88明锐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所有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