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谢爱香,女,1950年8月14日生。 被告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 被告樊素娟,女,1966年3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香与被告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49)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88明锐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49)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88明锐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