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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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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与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二初字第270号 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徐佳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韦良文,男,1966年12月10日生。 被告马国平,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与被告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向本

(2012)滑民二初字第270号

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徐佳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韦良文,男,1966年12月10日生。

被告马国平,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与被告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被告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褚玉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