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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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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安阳安康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进勇,行长。 被告安阳安康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国,经理。 被告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

(2012)滑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进勇,行长。

被告安阳安康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国,经理。

被告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安阳安康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此案应由北关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安阳安康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滑县王庄镇董村,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住所地在滑县道口镇,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