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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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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朋伟与祁建涛、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591号 原告翟朋伟,男,1979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建涛,男,1972年4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赵金凤。 被告中国人

(2012)滑民一初字第591号

原告翟朋伟,男,1979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建涛,男,1972年4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赵金凤。

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朋伟诉被告祁建涛、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祁建涛提起反诉,其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祁建涛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祁建涛撤回反诉。

反诉费25元,由被告祁建涛承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审 判 员  吴俊鸣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