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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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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现华与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现华与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

(2013)滑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现华与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现华诉称:2011年11月13日原告董现华与被告旺起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4205.31米,单价每平米为1060元,总价款为4457628.6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仅支付1000000元后,就另由被告方担保高息借款4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请求判令:1、终止合同履行;2、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94909.20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旺起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452000元,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就不再支付下余工程款;2、该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未按合同工程进度施工目前尚未完工,原告就已经从工地撤走。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原告董现华与被告旺起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框架结构、建筑平米4205.31,……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地砖、铝合金窗、消防设施……;合同价款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壹仟零陆拾元人民币(1060/平方米)金额4457628.6元……;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一层结构完工付给50万元,全部主体完工后给150万,总款给到200万;工程符合竣工交验条件,交验前付100万元,工程竣工交验后,双方确定工程总造价后三十日内,发包人给承包人支付到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修理,如承包人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及10%的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撤走施工人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52719.4元。被告旺起公司辩称被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就不再支付下余工程款,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被告针对质量不合格问题已经另案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单据及当事人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董现华与被告旺起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457628.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52719.40元,被告下欠工程款2004909.20元。虽然涉案工程未全部完工及竣工验收,其原因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94909.20元中的2004909.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旺起公司辩称被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就不再支付下余工程款,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被告针对质量不合格问题已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现华工程款2004909.2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之日2013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9元,由被告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546元,原告董现华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