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0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委托代理人徐智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志刚,男,1970年2月24日生。
负责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刚、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32.65%股权中价值3135446.48元的部分予以冻结,并以其公司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32.65%股权中价值3135446.48元的部分予以冻结;
二、在本院解除冻结前,被告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冻结的财产不得转移所有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