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张忠杰,男,1976年4月3日生。 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 原告张忠杰与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杰诉称:被告以干工程为名借原告92万元,月息3分,2013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借据并非李振涛本人出具,本院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忠杰对被告滑县李振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还原告张忠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