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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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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专科与王克江、马心国、王发于、王红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二初字第455-1号 原告张专科,男,1968年5月9日生。 被告王克江,男,1971年10月16日生。 被告马心国,男,1970年1月3日生。 被告王发于,男,1974年4月20日生。 被告王红于(又名王红玉),男,1973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专科与被

(2012)滑民二初字第455-1号

原告张专科,男,1968年5月9日生。

被告王克江,男,1971年10月16日生。

被告马心国,男,1970年1月3日生。

被告王发于,男,1974年4月20日生。

被告王红于(又名王红玉),男,1973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专科与被告王克江、马心国、王发于、王红于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克江所有的车辆(豫ES2865)一辆、被告王发于所有的车辆(豫EZH811)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车辆(豫EAX600)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专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克江所有的车辆(豫ES2865)一辆、被告王发于所有的车辆(豫EZH811)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张专科所有的车辆(豫EAX600)一辆予以查封。

三、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本院解除查封前,被告王克江、王发于及原告张专科负责管理、使用,不得转移所有权、使用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