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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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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照永与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男,1978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男,1967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诉被

(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男,1978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男,1967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诉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景素祯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