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男,1978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男,1967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诉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景素祯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