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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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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洪臣与邓全道、韩朝行、邓百堂、王怀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申洪臣,男,1956年4月16日生。 被告邓全道,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韩朝行,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邓百堂,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怀轻,男,1968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臣诉被告邓全道、

(2013)滑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申洪臣,男,1956年4月16日生。

被告邓全道,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韩朝行,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邓百堂,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怀轻,男,1968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臣诉被告邓全道、韩朝行、邓百堂、王怀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洪臣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洪臣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申洪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洪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申洪臣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