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201号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