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王民初字第11号 原告佘某某,男,1937年4月4日出生。 原告申某某,女,1937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甲,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诉被告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