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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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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稳军与丁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王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稳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丁新燕,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稳军诉被告丁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稳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3)滑王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稳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丁新燕,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稳军诉被告丁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稳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稳军负担。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