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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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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664号 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进之,职务: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2013)滑民一初字第664号

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进之,职务: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