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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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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京、刘占勇、张新当与黄红彪、韩耀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刘运京,男,1973年10月20日生。 原告刘占勇,男,1980年10月13日生。 原告张新当,女,1972年6月2日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昌,男,1974年2月11日生。 被告黄红彪,男,1985年3月20日生。 被告韩耀杰,男,1985年8

(2013)滑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刘运京,男,1973年10月20日生。

原告刘占勇,男,1980年10月13日生。

原告张新当,女,1972年6月2日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昌,男,1974年2月11日生。

被告黄红彪,男,1985年3月20日生。

被告韩耀杰,男,1985年8月18日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广爱,男,1959年1月18日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志勇,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京、刘占勇、张新当诉被告黄红彪、韩耀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运京、刘占勇、张新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运京、刘占勇、张新当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