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宋进国,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笙权,河南省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顺清,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朱青山,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位成稳,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朱伟山,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进国诉被告王顺清、朱青山、位成稳、朱伟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进国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进国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宋进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进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进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