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毛某某,女,1990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3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毛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