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甲与张帅、张庚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李某甲,男,2005年9月2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周旗,男,1980年2月18日生,系原告李某甲之父。 被告张帅,男,1988年8月1日生。 被告张庚体,男,1963年5月17日生,系被告张帅之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

(2013)滑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某甲,男,2005年9月24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周旗,男,1980年2月18日生,系原告某甲之父。

被告张帅,男,1988年8月1日生。

被告张庚体,男,1963年5月17日生,系被告张帅之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戚振锋,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帅、张庚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