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侯慧峰,男,1993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职务:经理。 被告刘双军,男,1980年4月12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晋雷、李月霞,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慧峰诉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双军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侯慧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庭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侯慧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慧峰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慧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侯慧峰负担。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