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404号 原告卢战军,男,1971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颜杰,男,1976年6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银龙,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王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民,男,1972年3月15日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战军诉被告韩颜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战军 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韩颜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战军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战军撤回对被告韩颜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卢战军负担。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