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周青竹,男,1966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建新,男,1969年8月17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青竹诉被告关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周青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竹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周青竹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