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227号 原告姬自棒,男,1981年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玉,男,1988年8月15日生。 被告周香英,女,1947年10月10日生,系被告刘宝玉与刘长玉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宝玉,男,1988年8月15日生。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1立案受理了原告姬长良、井西凤、姬自棒诉被告刘宝玉、周香英、刘长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姬自棒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自棒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自棒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