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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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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自捧与刘宝玉、刘长玉、周香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227号 原告姬自棒,男,1981年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玉,男,1988年8月15日生。 被告刘长玉,男,1975年5月26日生,系被告刘宝玉之兄。 被告周香英,女,1947年10月10日生,系被告刘宝玉与刘

(2013)滑一初字227号

原告姬自棒,男,1981年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玉,男,1988年8月15日生。

被告刘长玉,男,1975年5月26日生,系被告刘宝玉之兄。

被告周香英,女,1947年10月10日生,系被告刘宝玉与刘长玉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宝玉,男,1988年8月15日生。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1立案受理了原告姬长良、井西凤、姬自棒诉被告刘宝玉、周香英、刘长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姬自棒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自棒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自棒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