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张翠玲,女,1981年6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芳,女,1974年1月9日生。 被告李愿生,男,1974年1月1日生,系被告李素芳之夫。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李素芳、李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李素芳、李愿生自愿赔偿原告张翠玲3000元,并已经当庭交清。原告张翠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翠玲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翠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翠玲负担。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