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747号 原告范俊英,女,1970年1月1日生。 被告王社辉,男,1983年5月4日生。 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范俊英诉被告王社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范俊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俊英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俊英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