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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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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左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原告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

(2013)滑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左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原告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