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289号 法定代表人:胡利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广,男,1973年4月1日生,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韩永哲,男,1972年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益恒数码资讯中心诉被告韩永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益恒数码资讯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益恒数码资讯中心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益恒数码资讯中心撤回对被告韩永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滑县益恒数码资讯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审判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仕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