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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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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训、尚粉菊、李伟芳、王宇涵、王豪岩、王家兴与张海峰、张大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264—1号 原告王义训,男,1948年3月8日生。 原告尚粉菊,女,1948年12月17日生,系原告王义训之妻。 原告李伟芳,女,1978年12月26日生。 原告王宇涵,女,2003年7月6日生,系原告李伟芳之女。 原告王豪岩,男,2008年1月26日生,系

(2013)滑民一初字第264—1号

原告王义训,男,1948年3月8日生。

原告尚粉菊,女,1948年12月17日生,系原告王义训之妻。

原告李伟芳,女,1978年12月26日生。

原告王宇涵,女,2003年7月6日生,系原告李伟芳之女。

原告王豪岩,男,2008年1月26日生,系原告李伟芳之长子。

原告王家兴,男,2013年3月24日生,系原告李伟芳之次子。

以上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伟芳,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市民,系原告王宇涵、王豪岩、王家兴之母。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连师,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海峰,男,1968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庆,男,1979年6月24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根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训、尚粉菊、李伟芳、王宇涵、王豪岩、王家兴诉被告张海峰、张大庆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训、尚粉菊、李伟芳、王宇涵、王豪岩、王家兴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大庆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训、尚粉菊等人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训、尚粉菊、李伟芳、王宇涵、王豪岩、王家兴撤回对被告张大庆的起诉。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