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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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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与滑县公交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1)滑民初字第3140号 原告安广,男,1968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延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诉被告滑县公交公司占有

(2011)滑民初字第3140号

原告安广,男,1968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延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诉被告滑县公交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广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安广负担。

审判长  李子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