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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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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强与张永庆、王学政、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再初字第4-1号 原告李胜强,男,1984年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庆,男,1980年11月8日生。 被告王学政,男,1958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

(2012)滑民再初字第4-1号

原告李胜强,男,1984年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庆,男,1980年11月8日生。

被告王学政,男,1958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胜,男,1973年12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胜强诉原审被告张永庆、王学政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王学政、张永庆申请对枫林居5、6号楼由原审原告李胜强以大清包的方式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我院依法委托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的鉴定目的,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进行补充鉴定,现经多次通知原审原告李胜强与原审被告张永庆、王学政,原审原告李胜强与原审被告张永庆、王学政均不按照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目前,补充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