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监字第01号
原审原告李胜强诉原审被告张永庆、王学政、滑县中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李亚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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