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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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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训与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董红卫,男,1971年12月23日生。 被告董顺祥,男,1948年1月26日生。 被告董丁方,男,1970年4月16日生。 被告董卫亮,男,1976年1月4日生。 原告杨军训诉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2013年7月1

被告董红卫,男,1971年12月23日生。

被告董顺祥,男,1948年1月26日生。

被告董丁方,男,1970年4月16日生。

被告董卫亮,男,1976年1月4日生。

原告杨军训诉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2013年7月1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训及委托代理人刘红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军训诉称:2010年5月31日,四被告借我50000元现金,约定月息2%,期限一年,逾期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后每月支付违约金500元。到期后,我多次向四被告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在2010年5月31日,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借原告杨军训现金5万元,并书写借据一份,约定期限为一年,月息2%,每月付息一次,如逾期还款应一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以后逾期每月再分别支付违约金500元。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四被告未支付还款,原告杨军训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另查明:原告杨军训以同一借据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2010年5月3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12个月的利息。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杨军训2010年5月3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到庭证人的部分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借据,及本院(2012)滑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向原告杨军训借款本金5万元写有借据,借款事实清楚。原告杨军训要求为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规定了逾期违约金5000元,又约定逾期每月再支付违约金500元,属于重复计算违约金,以上本院对逾期违约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予以支持,对重复计算的逾期每月违约金500元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由于本院(2011)滑民初字第2402号判决对2011年5月31日以前的利息已作出处理,并已生效。所以利息应从2011年5月31日算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军训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元每月2分计算从201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被告董红卫、董顺祥、董丁方、董卫亮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