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王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2012)滑王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原告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介绍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仓促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即发现被告性格怪癖,经常无事生非,胡乱骂人,摔打家中的物品,我一忍再忍,实在无法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索要原告彩礼40000元;依法由被告分担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如果原告如数返还被告的嫁妆被告同意离婚,如果不返还,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返还40000元彩礼不属实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说的共同债务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2年,被告周某曾起诉与原告离婚,滑县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1月9日,原告赵某某起诉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的40000元彩礼及分担共同债务,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承认被告的个人财产有餐桌一张、椅子六把、挂衣柜一个、被子8条、被罩4套、床单6条均在原告家中。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2)滑城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提供的衣物嫁妆清单及原被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的40000元彩礼及分担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可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告请求原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其他财产,因为提供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原告赵某某返还被告周某餐桌一张、椅子六把、挂衣柜一个、被子8条、被罩4套、床单6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周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