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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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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美成与李光伟、严爱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王民初字第85号 原告严美成,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李先伟,男,1967年11月06日出生。 被告严爱英,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严美成诉被告李先伟、严爱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3年3月6日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7日依法组成合

(2013)滑王民初字第85号

原告严美成,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李先伟,男,1967年11月06日出生。

被告严爱英,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严美成诉被告李先伟、严爱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3年3月6日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美成诉称:2001年我所在的小组实行去人去地、添人添地的办法,因我闺女已出嫁是退地户,由于组里的收费不合理,我迟迟没有退地。后来,添地户李先伟等人强行把我的地给梨掉了,包括上面的桃树也给毁掉了,当时经半坡店法律服务所调解处理,我与添地户达成了调解协议,让李先伟、李明谦赔偿了我的桃树损失,之后经半坡店法律服务所调解我如数把应退的地退了出来,即退菜地0.9亩,退大块地其中的3.57亩,当时我的大块地是5.5个人的地,每人4.6米,东西宽25.30米,大块地南北长234米,退了3.57亩折合东西宽为10.17米,退地以后,我的耕地东西宽应为15.13米。现在我的耕地两旁都是被告的耕地,他们每年种麦犁地多犁我的耕地,为此我多次和被告发生争执,他们都我行我素,继续侵占我的耕地,直至现在我的耕地东西宽北头只剩下12.40米,南头只剩下12.80米,即我的耕地北头差2.73米宽,南头差2.33米。234米长的地形,折合起来共计0.89亩。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强烈要求被告退回原告的耕地0.89亩,并按有关规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是非农业户口,在原被告争议的土地上,原告本人并没有分得土地,原告也没有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原告是承包权利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美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严美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