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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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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香凤与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郭香凤,女,1958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庄,男,1966年3月15日生,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

(2013)滑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郭香凤,女,1958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庄,男,1966年3月15日生,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香凤诉被告滑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香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庄、赵明普,被告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永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香凤诉称:2013年5月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购物,原告在出口处一脚踩住一香蕉皮即摔倒在地,致使原告摔伤,原告家人及被告方工作人员叫来救护车将原告送到滑县中心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左髌骨骨折、髌腱损伤、髌上下撕裂。于2013年5月9日在该院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5月22日出院,后经安阳滑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为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仅为原告交纳了500元的医疗费用,即不再理会原告,经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协调无果。为此,特具状起诉,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17937.38元,原告主张9.5万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情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原告受伤事故中没有过错。原告本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另外,原告受伤后,被告已垫付医疗费500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下午,原告郭香凤在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卫河路超市购物,16时许,郭香凤携带物品在经过超市出口时脚踩一果皮滑倒。事发后,原告郭香凤的亲属赶到现场,与商场工作人员将原告郭香凤送到滑县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髌肢损伤,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7411.90元。原告郭香凤的伤情经安阳滑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被告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代理人部分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商场监控光盘,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安阳滑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本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购物环境。原告受伤的地点系消费者唯一出入的通道,是被告万家福超市直接管理控制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场所,在其控制管理的范围内,未能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使原告脚踩果皮滑倒,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滑倒受伤与被告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郭香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7411.90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560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85元、残疾赔偿金81770.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合计为117937.38元,以上数额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以上损失,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香凤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7937.38元的40%即人民币471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500元,被告应再实际支付原告46675元;

二、驳回原告郭香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负担1595元,被告负担1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王建法

审判员  汪书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