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221号 委托代理人马天录,男,1968年1月3日生,系原告袁某某之子。 被告马某,男,1996年6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马某、程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袁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