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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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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马某、程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33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天录,男,1968年1月3日生,系原告袁某某之子。 被告马某,男,1996年6月21日生。 被告程某某,女,1971年4月26日生,系马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马某、程某某遗产

(2013)滑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某某,女,1933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天录,男,1968年1月3日生,系原告某某之子。

被告马某,男,1996年6月21日生。

被告程某某,女,1971年4月26日生,系马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马某、程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袁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