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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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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与宋运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二初字第97号 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豆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运尚,男,1977年10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运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2)滑民二初字第97号

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豆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运尚,男,1977年10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运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