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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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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555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许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

(2013)滑民一初字第555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许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汪书英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