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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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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新冲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申新冲,男,1992年1月1日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申新冲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滑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申新冲,男,1992年1月1日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申新冲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新冲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间内,以原被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应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新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