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学恒,1974年7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强,1976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福胜。 上诉人母学恒、李玉强与被上诉人马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福胜、李玉强及母学恒和李玉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星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母学恒、李玉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继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