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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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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川、李利英与河南省交通厅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王令川。 原告李利英。 委托代理人杜欣、穆非,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厅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管中心。 住所地:河南省大广高速公路长垣收费站口对面。 委托代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王令川。

原告李利英。

委托代理人杜欣、穆非,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厅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管中心。

住所地:河南省大广高速公路长垣收费站口对面。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1985年1月7日。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双培亮。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李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中原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郑楷,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令川、李利英因与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管中心(以下简称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令川、李利英于2014年3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4月5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后王令川、李利英申请追加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以下简称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为被告。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管辖权异议,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不服,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令川、李利英之特别授权代理人穆非,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玉军,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栋,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特别授权代理人郑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令川、李利英诉称,王令川、李利英的儿子王文庆2008年8月4日出生,2013年5月5日,王文庆与同学一起出去玩耍,穿过了没有密封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高速公路护栏,上到了大广高速公路上,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经过的车辆当场撞死,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3)第2013050515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应该全密封式管理,防止行人、牲畜到高速公路上造成安全事故,由于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疏于管理,高速公路路基下面的防护网长期破损无人维护,且无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无知孩童能毫无阻拦的上到高速公路上面,从而丧命,对此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4349.16元,诉讼费用由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承担。

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辩称,王令川、李利英错列诉讼主体,起诉内容属重复起诉,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令川、李利英对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的答辩意见同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答辩意见一致。

根据王令川、李利英、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王令川、李利英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王令川、李利英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据此证明王文庆在大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2、王令川、李利英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土葬证明各1份,据此证明王令川、李利英系王文庆的父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照片1张,据此证明事发地点高速公路的防护网破损,长期没有维修;4、询问笔录11张,据此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责任。

经庭审质证,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对王令川、李利英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支持王令川、李利英的诉讼请求;对第2份证据材料无异议;对第3份证据材料有异议,认为照片来源、取证人、取证时间不清;对第4份证据材料客观性无异议,但认为王令川、李利英未尽到监护职责。王令川、李利英提供的照片显示高速公路防护网情况与杨超等人在交警部门陈述的情况一致,且杨超等人又系事故发生后时和受害人王文庆在一起的人员,因此,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对第3份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对王令川、李利英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同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的质证意见一致。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巡查日志2份,据此证明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已尽到了管理职责;2、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据此证明相似案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经庭审质证,王令川、李利英对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认为巡查日志是单方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虽对其管理路段进行了巡查,但高速公路防护网存在破损亦是客观事实,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据。因此,王令川、李利英对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对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发表质证意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未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15日下午,王文庆等人从大广高速一桥下防护网破损处爬上高速公路半坡上玩。后王文庆从高速公路东半幅向西半幅穿越高速公路时,15时10分,在大广高速公路西半幅1900m+300m处,石磊驾驶豫G×××××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高速公路的王文庆相撞,造成王文庆当场死亡、豫G×××××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5月15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作出新公交大认字(2013)第050515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王文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石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令川、李利英系受害人王文庆的父母。2013年5月31日,王令川、李利英向封丘县人民法院对石磊、王月甫、太平财产保险新乡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2013年7月15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封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令川、李利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9399.52元(其中认定王令川、李利英请求的死亡赔偿金150498.80元,石磊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9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29399.50元(73498.80元×40%),石磊已支付的11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石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