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012号
原告陈惠军,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高玉超,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军与被告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处理纠纷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惠军撤回对被告高玉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