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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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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军与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012号 原告陈惠军,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高玉超,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军与被告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处理纠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012号

原告陈惠军,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高玉超,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军与被告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处理纠纷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惠军撤回对被告高玉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