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翟国廷,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营销服务部。 地址:封丘县北干道东段。 负责人:杨超,经理。 地址:新乡市牧野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 负责人:林永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菊,女,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胜,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廷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国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国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翟国廷负担。 审判长 蒋建波 审判员 赵俊峰 审判员 白庆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