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张甲,农民。
原告:张乙,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冠洲,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农民。
被告:张丁,农民。
被告:张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丙、张丁、张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张乙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高宝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