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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甲、张乙与张丙、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张甲,农民。 原告:张乙,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冠洲,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农民。 被告:张丁,农民。 被告:张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张甲,农民。

原告:张乙,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冠洲,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农民。

被告:张丁,农民。

被告:张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丙、张丁、张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张乙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高宝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