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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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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成与杨东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杨东举,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杨东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

被告杨东举,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成与被告杨东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