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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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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勤与高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高国龙,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身份证号:410728197703136530。 原告王香勤因与被告高国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王香勤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香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被告高国龙,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身份证号:410728197703136530。

原告王香勤因与被告高国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王香勤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香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香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香勤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