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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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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花、逯社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县孟岗镇五女村中心小学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83号 原告杨秀花。 原告逯社美。 原告王保江。 原告王江鹏。 原告王江慧。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新乡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83号

原告杨秀花。

原告逯社美。

原告王保江。

原告王江鹏。

原告王江慧。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被告长垣县孟岗镇五女村中心小学。

住所地:长垣县孟岗镇五女村。

原告杨秀花、逯社美、王保江、王江鹏、王江慧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县孟岗镇五女村中心小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杨秀花、逯社美、王保江、王江鹏、王江慧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秀花、逯社美、王保江、王江鹏、王江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秀花、逯社美、王保江、王江鹏、王江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本院减半收取2014元,由杨秀花、逯社美、王保江、王江鹏、王江慧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