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49号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大学新奥社区三楼东部。 法定代表人王三筑,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李发举。 被告李瑞峰。 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其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